兖州市地处鲁西南平原,东仰“三孔”,北瞻泰山,南望微山湖,西望水泊梁山,素有“东文、西武、北岱、南湖”之称,是山东省鲁西南大都市的经济中心。兖州市交通便利,有“九省通衢,齐鲁咽喉”之称,战略位置重要,自古就是“兵家必争之地,商贾云集之埠”。三国时期曹操曾长期屯兵兖州。京沪铁路纵贯南北,新石铁路横跨东西,是鲁西南最大的物资集散地和客运中转站。公路四通八达,有327国道、日菏高速等数十条公路干线穿境而过,市内公路总长630余公里,公路密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。兖州是国家重要煤炭基地,煤田储量200多亿吨,年开采量2000多万吨,座落在兖州境内的兴隆庄煤矿是全国第一个400万吨的特大型现代化矿井。地下水储量约20亿立方米,是山东省三大丰水区中唯一尚未大量开采利用的地区。兖州历史悠久,公元前21世纪,夏禹划天下为九州,兖州为其一。在四千余年的历史变迁中,兖州相继为郡、州、府所在地,是一方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军事中心。
兖州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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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